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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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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综合发展需求,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通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医院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舒适、绿色智慧。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点、协调发展,确保综合医院在城市组团间均衡布局,满足居民就近看病需求。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发病率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应分为5个级别:200床以下、200床~499床、500 床~799床、800床~1199床和1200床~1500床。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医用气体设备、动力设备和燃气设备等。

四、医疗设备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

五、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培训设施。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资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震断裂带。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不宜紧邻噪声源、震动源和电磁场等区域。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区与院内其他建筑或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

二、洁污、医患和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新建的综合医院应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及未来发展用地。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病房以及医务人员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门(急)诊、医技和住院等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主导风下风向。

六、应有院区绿化规划,并应配套建设患者康复活动场地和医务人员的健身活动场地。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和教学科研等的建筑占地、道路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